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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稅務師考試《涉稅相關法律》精選備考試題及答案(一)_第3頁

來源:考試網  [2018年12月17日]  【

參考答案及解析:

一、單項選擇題

1、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抵銷權。根據規(guī)定,股東的破產債權,不得與其欠付的注冊資本金相抵銷。所以選項A錯誤。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栈蛘咂飘a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不得抵銷;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guī)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fā)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選項B沒有“除外事由”,該選項錯誤。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不得抵銷。所以選項C錯誤。選項D,債務人的債務人,并不是惡意取得對債務人的債權,可以抵銷。所以選項D正確。

2、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共益?zhèn)鶆盏姆秶。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y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屬于破產債權,不屬于共益?zhèn)鶆铡?/P>

3、

【正確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破產案件的管轄。破產申請人包括債務人、債權人以及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根據規(guī)定,申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以前請求撤回申請。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

【正確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破產概述。根據《破產法司法解釋一》規(guī)定,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詹⑶揖哂邢铝星樾沃坏模嗣穹ㄔ簯斦J定其具備破產原因:(一)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二)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相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

5、

【正確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破產原因。相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所以選項A不符合。下列情形同時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眨?1)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2)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3)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所以選項B符合。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1)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xiàn)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3)經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無法清償債務;(4)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5)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所以選項C、D不符合。

6、

【正確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破產程序終結。追加分配的法定期間是破產程序終結后2年內。

【該題針對“破產終結”知識點進行考核】

7、

【正確答案】 C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取回權。取回權的權利人不只限于物的所有人,其他對該財產享有物的返回請求權的人,都屬于取回權的權利人。所以選項A錯誤。權利人行使取回權,應當在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或和解協(xié)議、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前向管理人提出。所以選項B錯誤。在破產重整程序中,取回權的行使應當符合當事人約定的條件,否則管理人可以拒絕。所以選項D錯誤。

8、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債權人會議的召開。債權人會議,由會議主席主持,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

9、

【正確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1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

10、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債權申報的范圍。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y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

11、

【正確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破產債權。根據《破產法》的規(guī)定,管理債務人財產的費用屬于破產費用,所以選項B不屬于破產債權。

12、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債務人財產。下列財產不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1)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承攬、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2)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3)所有權專屬于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債務人已依法設定擔保物權的特定財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13、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重整計劃效力。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

14、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重整期間有關事項的處理。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二、多項選擇題

1、

【正確答案】 ACD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管理人的確定。對于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簡單、債務人財產相對集中的企業(yè)破產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冊中的個人為管理人。

2、

【正確答案】 CDE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管理人。破產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向法院報告工作,并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jiān)督。所以選項A錯誤。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決定設定財產擔保的,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所以選項B錯誤。

3、

【正確答案】 BDE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管理人的特定職責。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所以選項A錯誤。擬訂(而非擬定)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所以選項C錯誤。

4、

【正確答案】 ABCE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管理人的任職條件。根據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曾被吊銷相關專業(yè)執(zhí)業(yè)證書;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這里的“利害關系”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對社會中介機構、清算組成員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響其忠實履行管理人職責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有利害關系:(1)與債務人、債權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為債務人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服務;(3)現(xiàn)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是債務人、債權人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4)現(xiàn)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是債務人、債權人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5)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影響其忠實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其他情形。另一種是對清算組成員的派出人員、社會中介機構的派出人員、個人管理人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響其忠實履行管理人職責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有利害關系:(1)具有上述所列情形;(2)現(xiàn)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3)與債務人或者債權人的控股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夫妻關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5、

【正確答案】 AE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和解程序。和解須經債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所以選項A正確,選項B錯誤。和解只能由債務人提出。所以選項C錯誤。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權利。所以選項D錯誤。和解債權人未依照破產法規(guī)定申報債權的,在和解協(xié)議執(zhí)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和解協(xié)議執(zhí)行完畢后,可以按照和解協(xié)議規(guī)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所以選項E正確。

6、

【正確答案】 ACE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破產申請的受理。根據最高院《企業(yè)破產法》司法解釋規(guī)定:(1)相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所以選項A說法錯誤。(2)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時,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收到申請及所附證據的書面憑證;所以選項B說法正確。(3)人民法院認為申請人應當補充、補正相關材料的,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告知申請人;所以選項C說法錯誤。(4)當事人補充、補正相關材料的期間不計入企業(yè)破產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受理期限;所以選項D說法正確。(5)企業(yè)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內清算完畢,“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除債務人在法定異議期限內舉證證明其未出現(xiàn)破產原因外,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所以選項E說法錯誤。

7、

【正確答案】 ABC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破產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zhí)行程序應當中止。行政程序的效力不受破產程序的影響。

8、

【正確答案】 DE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債務人財產。債務人經訴訟、仲裁、執(zhí)行程序對債權人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依據企業(yè)破產法第32條的規(guī)定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除外(選項A)。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1)無償轉讓財產的;(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選項E);(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shù)?(5)放棄債權的(選項B)。選項C屬于無效情形。債務人對以自有財產設定擔保物權的債權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依據企業(yè)破產法第32條的規(guī)定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清償時擔保財產的價值低于債權額的除外(選項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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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jiaojiao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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