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管轄
(一)級別管轄
1. 級別管轄是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2.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有: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二)一般地域管轄(普通管轄)
1. 原則:“原告就被告”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解釋1】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
【解釋2】公民的經(jīng)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xù)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yī)的地方除外。
(2)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解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3)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伙、合伙型聯(lián)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qū)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 補充
(1)應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的案件
①對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②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③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④對被監(jiān)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⑤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
(2)追索贍養(yǎng)費、撫育費、扶養(yǎng)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qū)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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