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為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具有如下的特點:
1.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意思表示行為,是行為人將一定的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達于外部的行為;
2.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以發(fā)生一定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行為;
3.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合法行為,其內容及形式均符合法律的要求,因而能夠得到法律的保護。
提示:民事行為包括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民事行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但不包括侵權行為、違約行為、無因管理行為等事實行為。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具備一定的實質要件,才能使相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實質要件如下: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與表示不一致主要原因產生于兩個方面:一是主觀原因,如:虛假、偽裝、錯誤、誤解等;二是客觀原因,如表示人受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
3.不違背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三、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四、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1.口頭形式
2.書面形式
其中特殊書面形式表現為公證形式、鑒證形式、登記形式、審批形式等。
3.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形式
一般認為,必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作為證人或者有其他證據,方可認為有效。
4.默示形式
是指以約定或法定的一定作為或不作為間接表示意思的形式。包括沉默與推定兩種形式。
(1)沉默形式是指行為人既不用語言表示,又不用積極行為表示,而是以消極的不作為方式進行意思表示。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guī)定或者行為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2)推定形式是指行為人并不直接用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進行意思表示,而是通過實施某種行為來進行意思表示。如購物人在商場交付貨幣可推定行為人購買貨物的意思。
五、民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
六、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的一種法律制度。代理具有如下的特征:
1.代理人代他人為法律行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3.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獨立為意思表示;
4.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種類
(三)代理權的行使
1.授權行為是以發(fā)生代理權為目的的單方行為。授權行為一般與基礎行為(如委托合同)相結合。授權可以采用口頭或書面形式。法律規(guī)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2.代理權行使的原則,主要為以下三項:(1)在代理權范圍內行使代理權;(2)為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權;(3)不得濫用代理權。
(四)代理關系的終止
1.委托代理關系終止的情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關系終止的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jiān)護關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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