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機關及行政復議管轄
一、行政復議機關的概念
行政復議機關,是指依照法律規(guī)定,有權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依法對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
二、行政復議管轄
1.選擇管轄
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上級管轄
(1)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本級管轄
對國務院部門或省級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省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
4.特殊管轄
(1)不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即行政公署、區(qū)公所、街道辦事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只能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解釋:把派出機關看作是一級政府即可,把街道辦事處看作鄉(xiāng)政府,把區(qū)公所看作副縣級政府,把地區(qū)行政公署看作市政府。
(2)不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gòu)依法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人可選擇向設立該派出機構(gòu)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不服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如高等學校的學位授予權等)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4)不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5)不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向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解釋: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辦理。
5.轉(zhuǎn)送管轄
轉(zhuǎn)送管轄,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對已經(jīng)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經(jīng)審查發(fā)現(xiàn)自己對該案件無管轄權時,將該案件轉(zhuǎn)送有管轄權的復議機關管轄。適用轉(zhuǎn)送管轄,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必須屬于特殊管轄的復議案件;
(2)轉(zhuǎn)送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且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
(3)受轉(zhuǎn)送的復議機關對該案件有管轄權。
6.協(xié)商管轄和指定管轄
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受理;同時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由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在10日內(nèi)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在10日內(nèi)指定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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