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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考試《涉稅相關法律》知識考點:所有權

來源:考試網  [2016年5月3日]  【

  稅務師考試《涉稅相關法律》知識考點:所有權

  一、所有權的概述

  (一)所有權的概念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所有權的權能

  1、占有權能;

  2、使用權能;

  3、收益權能;

  4、處分權能。

  (三)所有權的類型

  1、國家所有權;

  2、集體所有權;

  3、私人所有權。

  二、所有權的取得及消滅

  (一)所有權取得

  1、所有權的基本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

  基于法律規(guī)定直接取得所有權。包括先占、生產、收益孳息、添附、無主物和罰沒物的法定歸屬、動產的善意取得、沒收等方式。

  (2)繼受取得

  主要是基于法律行為。比如:買賣、互易、贈與、遺贈等。

  2、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

  (1)依法律行為而取得(比如買賣合同、贈與合同)。

  (2)依事實而取得(比如繼承、建造等)。

  3、動產所有權的取得

  (1)依法律行為而取得

  (2)依事實而取得。事實表現(xiàn)類型:

 、倮^承;

 、诜ㄔ号袥Q、強制執(zhí)行;

  ③公用征收、沒收、罰款;

  ④收取孳息;

 、輰λ腥瞬幻鞯穆癫匚铩㈦[藏物的歸屬,自發(fā)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逕o人認領的遺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飼養(yǎng)動物的歸屬,自發(fā)布招領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邿o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財產歸國家所有;

 、嘞日际侵敢运械囊馑,占有無主動產而取得所有權的法律事實;

 、崽砀桨ǜ胶稀⒒旌、加工三種形式。注意掌握區(qū)分這三種形式的內容。

  (3)善意取得的適用條件

 、偈茏屓耸茏屧摬粍赢a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谝院侠淼膬r格轉讓;

 、坜D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囊呀浀怯,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多選題】下列哪種情況屬于所有權的原始取得( )。

  A.收取孳息

  B.生產所得

  C.互易取得

  D.受贈取得

  E.添附取得

  【答案】ABE

  【解析】所有權的原始取得,通常表現(xiàn)為以下幾種方式:生產取得;沒收取得;孳息取得;添附取得;無主財產取得。

  【單選題】不同所有人的財產因合并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割的新財產的所有權取得方式是 ( )。

  A.繼受取得

  B.善意取得

  C.孽息收取

  D.添附取得

  【答案】D

  【解析】所謂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因合并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割的一種新財產。添附具體表現(xiàn)為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種情況。

  【單選題】甲將父親的手表偷偷賣給乙,乙不知道甲無權轉讓該手表,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乙應當返還該手表給甲的父親

  B.乙應當返還該手表給甲,由甲返還給其父

  C.乙購得的手表無須返還,該手表歸乙所有

  D.乙購得的手表應當上繳主管機關

  【答案】C

  【解析】考查動產所有權的善意取得。

  (二)所有權的消滅

  1、因法律行為而消滅。比如:拋棄、出讓。

  2、因事實而消滅

  (1)作為所有權人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終止。

  (2)標的物滅失。

  (3)判決、強制執(zhí)行、罰款、沒收、納稅等。

  (4)動產因添附于他人的不動產或動產,依法由他人取得動產的所有權。原所有權即消滅。

  三、共有

  共有是兩個以上的人對同一物共同享有一個所有權的法律狀態(tài)。

  (一)共有的內容

  共有人共享權利、共負義務,各主體的權利義務是平行的。

  (二)共有的成立

  1、依約定――合同

  2、依法律――家庭共有、夫妻共有

  (三)特例――準共有

  對于共同享有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權利狀態(tài)稱之為準共有。

  (四)共有的基本分類

  1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的效力

  共有人內部依份額享有共有權;各共有人對共有人對共有物有分割請求權;共有人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共有人可在其份額上設定擔保物權;共有人享有物上請求權,即當共有物受到妨害時,各共有人可單獨或共同行使物上請求權;共有人對外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2、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的效力

  對共有物的處分行為,只有在全體共有人意思一致的情況下,才發(fā)生對外效力;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共有人原則上無分割請求權,也無優(yōu)先購買權;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物的分割與按份共有相同;共有人對外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五)共有物的分割方式

  包括實物分割、變價分割、作價分割。

  四、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及內容

  是指由區(qū)分所有建筑物的專有部分所有權、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對建筑物共同管理的成員權三者構成的特別所有權。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包括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共有部分的共有權;成員權。

  (二)特征

  1、復合性。

  2、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主導性。

  3、一體性。

  4、主體身份的多重性。

  5、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的客體是兼有獨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設施的建筑物。

  (三)成員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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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daiben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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