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審計師
內部審計師和外部審計師的基本區(qū)別主要體現在工作范疇的不同:
內部審計師的工作范疇:
以系統(tǒng)、有規(guī)律的方式評估和促進組織在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程序方面的有效性;
關注組織的所有方面(例:防止財物的和非財務的以及任何形式的舞弊);
把將來發(fā)生的事件作為內部審計對于控制和程序的持續(xù)監(jiān)督和評估的結果加以關注。內部審計師工作范疇參照內部審計標準2100。
外部審計師的工作范疇:
設置常規(guī)檢查來獲取足夠的證據支持其對年度財務報告公正與否的意見;
關注歷史情況。
外部審計師的工作范疇參照他們的職業(yè)標準,他們應對審計程序執(zhí)行情況及為評價年度財務報告而搜集的證據的充分性負責。
外部審計師作為獨立第三者對本組織進行審計,他們可以向內部審計師提供其所掌握和了解的潛在被審計對象的相關情況,這對于內部審計目標的確立和修訂、具體審計對象的選擇。審計日程安排的優(yōu)化是非常有益的。外部審計師的工作范圍由《獨立審計準則》等相關專業(yè)標準來規(guī)定,內部審計師的工作范圍由《標準》和《內部審計章程》等進行規(guī)定,內外部審計工作應充分協調以確保充分的審計范圍,最大限度地減少重復工作。在協調內外部審計人員的工作時,首席審計執(zhí)行官應確保內部審計人員遵循《標準》的有關規(guī)定,并經常評估內外部審計人員之間的工作協調情況。外部審計工作和內部審計工作在工作方法、判斷標準、專業(yè)技術標準等很多方面有相似之處,可以互相借鑒、互相促進,內部審計工作應當充分借助外部審計的力量,積極利用外部審計的成果,在可能的情況下與外部審計師展開合作,以達到提高內部審計工作效率、優(yōu)化內部審計工作效率的效果。
內部審計同外部審計進行協調的例子通常包括:
對比年度內部審計計劃和外部審計計劃來消除重復,在適當的審計業(yè)務中鼓勵雙方進行合作;
組織范圍內對此達成認同,使得業(yè)務活動的結果(例如:最終的報告)能夠共享,幫助組織實現目標消滅風險;
交流/分享外部審計關于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程序方面的意見來幫助內部審計計劃。
關于協調內部審計同外部審計的其他相關信息請參見F "計劃審計業(y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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