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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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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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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教材《初級會計實務》答疑(二)

  財政部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教材《初級會計實務》答疑(二)

  1. 教材第71頁【例1-86】的(1)中,購入工程物資支付的增值稅85000元是否應計入工程物資的成本?是否應按價稅分離處理?即“借:工程物資500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85000;貸:銀行存款585000”?

  本題的(3)中,工程領用本企業(yè)生產的水泥時,增值稅17000元是否還應計入在建工程的成本?企業(yè)自己生產的商品用于不動產是否還視同銷售并在貸方發(fā)生銷項稅額?若(1)和(3)均需調整,請列明分錄。

  解答: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fā)〈增值稅會計處理規(guī)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的相關規(guī)定,購入工程物資支付增值稅的,應當按取得成本,借記“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科目,按當期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以后期間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因《關于印發(fā)〈增值稅會計處理規(guī)定〉的通知》的印發(fā)時間為2016年12月3日,晚于2017年版初級會計實務教材的成書時間,因此2017年版教材內容系按原規(guī)定介紹的,我們將在下一版教材修訂時進行調整。

  2. 教材第93頁的【例1-114】中,無形資產處置過程中的貸方科目“應交稅費”是否需要列出明細,即“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同時,該應交稅費的金額是否應調整?因為25000=500000×5%,而5%為營業(yè)稅稅率。

  解答:【例1-114】中“應交稅費”的明細科目應列明,即“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適用稅率應為6%,金額應為30000元。

  3. 教材第119頁(2)視同銷售部分中,“視同銷售需要繳納增值稅的事項有:企業(yè)將資產或委托加工物資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是否有誤?2017年稅法中是否還有非應稅項目,即營業(yè)稅的項目?如果有錯誤,那么企業(yè)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不動產的會計分錄應該是否應該去掉應交稅費?

  解答:財政部《關于印發(fā)〈增值稅會計處理規(guī)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的制定依據(jù)為《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等有關規(guī)定。根據(jù)《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2008]第50號)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因此,盡管營業(yè)稅已取消,但《增值稅暫行條例細則》列舉的“視同銷售”行為仍然包括“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表述。因《關于印發(fā)〈增值稅會計處理規(guī)定〉的通知》的印發(fā)時間為2016年12月3日,晚于2017版初級會計實務教材的成書時間,因此2017版教材維持了“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表述。我們將在下一版教材修訂時進行調整。

  企業(yè)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建造本企業(yè)不動產等情況,仍形成增值稅納稅義務,體現(xiàn)為分錄中的應交稅費。

  4. 教材第143頁第1行“以及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的表述是否有誤?按照修訂后的會計準則,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是否應屬于“其他綜合收益”?

  解答:上述表述無誤!爸苯佑嬋胨姓邫嘁娴睦煤蛽p失”不同于“其他綜合收益”。

  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主要包括:

  (1)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規(guī)定,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取職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務的,應當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其他綜合收益以及利潤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主要包括被投資單位接受其他股東的資本性投入、被投資單位發(fā)行可分離交易的可轉債中包含的權益成分、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其他股東對被投資單位增資導致投資方持股比例變動等),應當直接計入投資方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5. 教材第175頁最后一行中注明:“房產稅、車船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全面試行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后,“營業(yè)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此處是否應該改為“稅金及附加”?

  解答:可以改為“稅金及附加”。

  根據(jù)2016年《財政部關于印發(fā)<增值稅會計處理規(guī)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規(guī)定:全面試行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后,“營業(yè)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該科目核算企業(yè)經(jīng)營活動發(fā)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增值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

  此規(guī)定印發(fā)于本教材成書之后。我們將在下一版教材修訂時進行調整。

  6. 教材第230頁倒數(shù)第2行中,“增值稅銷項稅額2125000元”為何應減少經(jīng)營活動產生的現(xiàn)金流量?

  解答:此處表述應為:“增值稅銷項稅額增加2125000元,應增加經(jīng)營活動產生的現(xiàn)金流量”。

  7. 對于取得債券投資的利息收入,確認為投資收益。請問為何讓渡資產使用權取得的收入?yún)s確認為其他業(yè)務收入?

  解答:教材第165頁最后1行作了說明。

  讓渡資產使用權包括出租資產取得租金、投資債券取得利息、股權投資取得現(xiàn)金股利等多種情況。教材主要介紹讓渡無形資產使用權取得使用權收入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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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liujia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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