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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契稅(★★★)
(一)契稅的概念
契稅,是指國家在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時,按照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合同(契約),以及所確定價格的一定比例,向“權屬承受人”征收的一種稅。
(二)契稅的納稅人與征稅范圍
1.納稅人
在我國境內“承受”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單位和個人。
2.征稅范圍
(1)屬于征稅范圍的
、賴型恋厥褂脵喑鲎。
②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交換)。
③房屋買賣、贈與、交換。
(2)不屬于征稅范圍的
、偻恋厥褂脵嗟霓D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谕恋亍⒎课輽鄬俚牡洚、“繼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屬于契稅的征稅范圍。
【注意】與土地增值稅區(qū)別,關鍵在于納稅人的不同。
(三)契稅的應納稅額
1.稅率
3%~5%的幅度比例稅率。
2.計稅依據(jù)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不含增值稅”的“成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jù)。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稅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確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以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作為計稅依據(jù)。
【注意】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的一方繳納契稅;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提示】“交換”行為是指“房房、地地、房地”互換,“以房抵債”和“以房易貨”均屬于買賣行為。
(4)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以“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為計稅依據(jù)。
【總結】有成交價格按成交價格,沒有成交價格按市場價格,交換的按差額,補交的按補交金額。
3.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jù)×稅率
(四)契稅的稅收優(yōu)惠
1.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y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2.城鎮(zhèn)職工按規(guī)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稅。
3.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4.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yè)生產的,免征契稅。
5.外交減免
依照規(guī)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lián)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經外交部確認,可以免征契稅。
【注意】經批準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的,就不再屬于減征、免征契稅范圍,并且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征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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