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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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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級會計師《經(jīng)濟法基礎》輔導講義:第一章第三節(jié)

  【考點1】審判制度(★★★)

  1.合議制度

  (1)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除適用簡易程序、特別程序(選民資格案件及重大、疑難的案件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qū)徖淼拿袷掳讣蓪徟袉T一人獨任審理外,一律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2)二審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不包括陪審員)組成合議庭。

  (3)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shù)。

  【經(jīng)濟仲裁】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員組成。

  2.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參與某案件民事訴訟活動的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或者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者與案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上述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guī)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3.公開審判制度

  (1)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2)離婚案件、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3)公開審判包括審判過程公開和審判結(jié)果公開兩項內(nèi)容,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經(jīng)濟仲裁】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xié)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4.兩審終審制度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而非作出)之日起15日內(nèi)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一審判決,是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2)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對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解釋】兩審終審制度的例外:(1)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簡易程序中的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2)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審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

  (3)執(zhí)行

  ①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zhí)行員執(zhí)行。

 、凇罢{(diào)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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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點2】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被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不在人民共和國領域內(nèi)居住的人或者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對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或者被監(jiān)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原則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jù)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jù)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jié)果發(fā)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解釋1】信息網(wǎng)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設備所在地,侵權結(jié)果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解釋2】因產(chǎn)品、服務質(zhì)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chǎn)、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chǎn)品制造地、產(chǎn)品銷售地、服務提供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

  (5)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fā)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7)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lián)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lián)p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fā)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9)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10)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解釋】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3.專屬管轄

  (1)因不動產(chǎn)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yè)中發(fā)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chǎn)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協(xié)議管轄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chǎn)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考點3】訴訟時效(★★★)(2018年重大調(diào)整)

  1.訴訟時效期間的概念

  (1)訴訟時效期間是指權利人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即喪失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債務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3)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4)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2.訴訟時效期間的具體規(guī)定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根據(jù)《民法總則》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2)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3.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nèi),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chǎn)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解釋】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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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zp03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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