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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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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jīng)濟法基礎》章節(jié)講義及例題:第十三講

  第二章 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

  第一單元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一、勞動合同的訂立(P35)(★★★)

  1.勞動關系的建立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2011年單選題、2012年單選題)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2011年單選題)

  【例題1·單選題】根據(jù)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情形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是( )。(2011年)

  A.試用期用工

  B.非全日制用工

  C.固定期限用工

  D.無固定期限用工

  【答案】B

  【解析】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xié)議。

  【例題2·單選題】2011年3月1日,甲公司與韓某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1年,試用期1個月,每月15日發(fā)放工資。韓某3月10日上崗工作。甲公司與韓某建立勞動關系的起始時間是( )。(2011年)

  A.2011年3月1日

  B.2011年3月10日

  C.2011年3月15日

  D.2011年4月10日

  【答案】B

  【解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本題中,勞動合同簽訂于2011年3月1日,但韓某3月10日才上崗(實際用工之日),勞動關系自2011年3月10日起建立。

  【例題3·單選題】鄭某于2012年6月15日與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1個月。7月2日鄭某上班。鄭某與甲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是( )。(2012年)

  A.2012年6月15日

  B.2012年7月2日

  C.2012年7月15日

  D.2012年8月2日

  【答案】B

  【解析】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2.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2011年多選題)

  (1)合法原則

  (2)公平原則

  (3)平等自愿原則

  (4)協(xié)商一致原則

  (5)誠實信用原則

  【例題·多選題】下列各項中,屬于勞動合同訂立原則的有( )。(2011年)

  A.公平原則

  B.平等自愿原則

  C.協(xié)商一致原則

  D.誠實信用原則

  【答案】ABCD

  【解析】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包括:合法原則、公平原則、平等自愿原則、協(xié)商一致原則、誠實信用原則。

  3.勞動合同訂立的主體

  (1)勞動者需年滿16周歲(只有文藝、體育、特種工藝單位錄用人員可以例外),有勞動權(quán)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gòu),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2011年判斷題、2013年判斷題)

  【解釋】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例題1·判斷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2011年)

  【答案】√

  【例題2·判斷題】甲公司招用王某時,要求其繳納600元的工作服押金,甲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2013年筆試)

  【答案】√

  【解析】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件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4.勞動合同的訂立(2011年多選題、2012年單選題)

  (1)對于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nèi),經(jīng)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jīng)濟補償。

  【解釋1】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1日。

  【解釋2】如果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jīng)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2010年判斷題)

  【解釋】(1)自用工之日起的第1個月(在合法的緩沖期內(nèi)),按照正常工資發(fā)放;(2)自用工之日起的第2個月至第12個月(共計11個月),每月支付2倍工資;(3)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后,由于勞動者已經(jīng)得到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需要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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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liujia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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