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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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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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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每日一練(2019.6.21)

  2014年2月18日,甲公司簽發(fā)一張轉賬支票交付給乙公司并授權其補記相關事項。乙公司于2月20日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丙公司于3月3日向甲公司開戶銀行P銀行提示付款,P銀行拒絕付款。丙公司遂行使票據追索權。

  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題。

  1.下列各項中,屬于該支票付款人的是(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P銀行

  【答案】D

  【解析】支票的付款人為出票人的開戶銀行。

  2.下列記載事項中,甲公司可以授權乙公司補記的是( )。

  A.出票日期

  B.收款人名稱

  C.確定金額

  D.付款人名稱

  【答案】BC

  【解析】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授權補記。

  3.關于丙公司行使票據權利的行為,下列表述正確的是( )。

  A.丙公司有權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權

  B.丙公司有權向P銀行行使追索權

  C.P銀行有權拒絕付款

  D.丙公司有權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權

  【答案】CD

  【解析】(1)丙公司未在出票日起10日內(2014年2月28日前)提示付款,屬于逾期提示付款;(2)支票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付款銀行有權拒絕付款(選項C正確),且持票人喪失對出票人(甲公司)以外前手(乙公司)的追索權(選項A錯誤,選項D正確);(3)P銀行是支票上的付款人,并非“承兌人”(支票見票即付,無須承兌),不得被列為追索對象(選項B錯誤)。

  4.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權的期限為( )。

  A.2014年2月18日起3個月

  B.2014年2月18日起6個月

  C.2015年3月3日起3個月

  D.2015年3月3日起6個月

  【答案】B

  【解析】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責編:zp03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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