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荊州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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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會計考辦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成績復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區(qū)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
為進一步規(guī)范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成績復核工作,切實保障考生合法權益,維護考試工作秩序,根據財政部、人社部全國會計考辦《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考場規(guī)則》(會考(2019]4號)等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成績復核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復核科目及范圍
(一)復核科目: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各科目。
(二)復核內容
1. 答卷信息是否存在異常;
2. 主觀題是否經過兩評或兩評以上;
3.主觀題各小題得分合成是否無誤;
4. 中級資格考試考生主、客觀題合成的考試成績與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公布的是否一致;
5.高級資格考試考生考試成績與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公布的是否一致;
6.是否有違紀或其它異常情況。
超出上述范圍的復核申請不予受理,評分標準的執(zhí)行情況不屬于復核范圍。
(三)復核由省會計專業(yè)技術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會計考辦)組織專人進行,不向考生提供查閱試卷、標準答案、重新評閱試卷等服務。
二、申請時間及程序
成績復核申請時間為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公布成績后30個工作日內。對本人成績有異議的考生,應于規(guī)定時段內工作時間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和準考證,到報名所在縣(市、區(qū))的財政部門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考試機構)填寫《湖北省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成績復核申請單》(表樣附后),提出復核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每名考生只能申請一次成績復核,申請科目僅限當年已報考且未通過科目,科目數量不限,并從書面通知、電子郵件和電話告知中自行選擇一種復核結果反饋方式。
縣(市、區(qū))考試機構匯總復核數據后報市(州)考試機構,市(州)考試機構應于當次考試復核申請截止時間后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復核的匯總數據報送省會計考辦。
三、組織復核及反饋
省會計考辦收到報送的復核申請數據后,組織專人對考生提出的申請逐一進行復核,并在收到申請數據后10個工作日內向市(州)考試機構反饋復核結果。市(州)考試機構應當在收到復核結果后5個工作日內轉發(fā)相關縣(市、區(qū))考試機構。
反饋方式包括書面通知、電子郵件和電話告知。除選擇電話告知方式的考生外,受理申請的考試機構應當依據上級復核結果制作成績復核結果通知單,反饋內容包括考生相關信息、科目、各小題具體分值及復核結果等。
反饋時應保留相關材料并做好相關記錄備查。
四、復核仲裁及處理
考生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由所屬市(州)考試機構受理,經省會計考辦匯總后,報省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組織仲裁組復查,仲裁組做出的認定結論為最終結論。仲裁組作出結論后,不再受理其他有關的異議申請。
初級會計資格考試試題實行全客觀化,由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通過計算機自動判分,除已參加考試但成績?yōu)榱惴只蛉笨歼@兩種情況外,復核后不受理仲裁申請。
對復核和仲裁中發(fā)現的問題,由省會計考辦依規(guī)進行報告、處理。
各級會計考試管理機構,對出現問題并負有責任的相關工作人員,依法依規(guī)嚴肅追責。
附件:湖北省全國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成績復核申請單
湖北省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1年4月28日
原文地址:http://czj.jingzhou.gov.cn/bmdt/kjzl/kjfu/202106/t20210604_606810.shtml
責編:zp03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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