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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考點速記:物

來源:考試網  [ 2015年10月6日 ]  【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是民事主體能夠實際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物質資料。其法律特征有:

  1、須存在于人身之外。

  2、須能夠為人力所實際控制或支配。

  3、須能夠滿足人們的社會生活需要。

  4、須為獨成一體的有體物。

  二、物的分類:

  1、動產與不動產。

  2、流通物與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3、主物與從物。

  4、原物與孳息。

  5、消耗物與非消耗物。

  6、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7、特定物與種類物。

  8、代替物與不代替物。

  三、物在民法上的意義:

  1、物是民事法律關系中最普通的客體。

  2、物可決定法律關系的性質。

  3、物會影響案件的管轄。

責編:xiejin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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