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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海南成人高考報考問答

來源:海南省考試局    [ 2019年8月30日 ]  【

  成人高考有哪些特征?

  成人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簡稱成人高考)是國家教育考試的主要組成部分,其特征主要有:(1)招生學校必須經國家教育部審批備案;(2)招生計劃必須列入國家當年的招生計劃,并由省教育考試機構向社會公布;(3)錄取的考生必須參加全國統(tǒng)考,達到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4)成人高校招生錄取工作實行網上錄取,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jiān)督”的要求實施;(5)新生入學須進行學籍電子注冊。

  成人高校招生有哪幾種層次?

  經教育部審定核準舉辦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開放大學、廣播電視大學、職工高等學校、職業(yè)技術學院和普通高校成人(繼續(xù))教育學院等,統(tǒng)稱為成人高等學校,實行全國統(tǒng)一招生。招生層次分為高中起點升本科(簡稱高起本)、高中起點升?(簡稱高起專)和?破瘘c升本科(簡稱專升本)三種。

  成人高校招生有哪幾種學習形式、年限多少?

  在校學習形式分脫產、業(yè)余和函授三種,脫產最短學習時間為高起本四年、高起專和專升本兩年,業(yè)余和函授最短學習時間為高起本五年、高起專和專升本兩年半。

  今年海南省成人高考報名有哪些流程和步驟?

  1.報名參加成人高考的考生應認真閱讀當年的《海南省成人高校招生考試報名公告》和我局網站上公布的招生專業(yè)計劃目錄等有關招生考生信息。

  2.報名的流程和步驟如下:

  (1)考生到報名點提交材料。

  (2)通過審查后領取報考卡。

  (3)采集身份證信息和現場電子照片。

  (4)憑報考卡登錄報名系統(tǒng)。

 、匍喿x報考須知勾選簽訂電子《誠信考試承諾書》。

 、谔顖蠡拘畔⒑椭驹感畔ⅰ

 、劬W上繳費。

 、芎藢Α缎畔⒋_認表》(專升本考生還須閱讀《起點學歷有效承諾書》)。

 、荽蛴 缎畔⒋_認表》一式2份(報名點和考生各持一份)。

  (5)考前三天自行登錄報名系統(tǒng)下載打印《準考證》。

  考生何時、何地報名?

  1.南省網上報名時間為9月2日8:00至9月11日17:30(雙休日照常進行)。報名時間截止,網上報名系統(tǒng)將自行關閉,逾期不再受理。凡參加成人高考(含免試入學)的考生均須辦理報名手續(xù)。

  2.考生一般應在本人工作或戶口所在地市縣報名點(詳細地址和聯系電話見附件)報名。同一考生不得同時在兩個(或以上)不同的報名點(含省內、外)報名,違者取消本次報名資格。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代理考生報名。

2019年成人學歷提升報名指導咨詢

  • 期望層次:
  • 姓  名:
  • 手  機:

  考生是否要進行體檢?

  報考脫產學習的考生,入學后由學校負責組織體檢。體檢不合格的,由學校根據學校管理規(guī)定處理。報考函授或業(yè)余學習形式的考生不需參加體檢。

  如何填報志愿?

  1.考生網上報名的同時應在“志愿信息”欄填報志愿。可選報兩所院校志愿,每所院校中只可填報一個專業(yè)。考生在進行網上報名前,應查閱海南省考試局網站上公布的《海南省成人高等學校招生專業(yè)目錄》,確定好本人要報考的學校和專業(yè),以便網上選擇填報。

  2.因招生專業(yè)計劃變動需重新填報志愿的,我局將另行安排時間,由報名點通知考生本人進行網上補報。

  3.填報藝術或體育類專業(yè)志愿的考生,需參加所報考學校組織的專業(yè)考試合格方可投檔錄取。

  4.考生填報的院校和專業(yè)應與所報考的科類相一致,不得跨科類填報志愿。

  5.志愿填報錯漏,或需重新補報志愿而未補報的視為自動放棄錄取資格。

  報考資格、免試入學和政策加分條件是如何審查的?

  報名資格、免試入學和政策加分條件審查和網上報名信息確認工作由各報名點負責,實行“誰審查、誰負責”崗位責任制。

  (一)資格審查內容和辦法。報名點收集考生交驗的材料必須完整、齊全并對其真實、有效情況進行審查,發(fā)現不全、不實或無效證件和材料,應當場告知考生及時補充或更正。經告知而未按時補充或更正,且經報名點進一步復查確認為材料不齊不實的不予辦理報考手續(xù)。

  (二)身份證件的審核。識別考生所提交的身份證件是否“人證對應”,是否符合信息采集的要求,采集的信息是否完整、有效。

  (三)學歷證書的審核

  1.高中學歷證書,經報名點審核確認并辦理報名手續(xù)后,由經辦人在其復印件上簽名存檔(高起本5年,高起專3年)備查,其原件退還考生。

  2.專科畢業(yè)證書、本科結業(yè)證書或以上證書,經報名點初審、考生在網上簽名確認《報名信息確認表》的同時視為簽訂了《海南省成人高考專升本交驗報名學歷證書承諾書》,由經辦人在證書復印件上簽名連同承諾書存檔3年備查,原件退還考生。專升本起點學歷證書的終審結果以錄取學校在對新生入學復查為準。

  (四)申請免試入學與享受照顧政策加分考生的學歷證書和其他證件、證明材料,經報名點初審,由經辦人在其復印件上簽名后,除申請少數民族加分類只送復印件外,其他類別均應把原件和復印件匯總上送我局。上送我局的材料原件經審核完畢后退回原報名點,由報名點退還考生,復印件由我局成招處存檔(高起本5年,高起專和專升本3年)備查。

  考生如何確認報名信息和簽訂誠信承諾書?

  1.所有考生在進入報名系統(tǒng)時,須通過第一界面認真閱讀(強制閱讀時間為30秒以上)并認可勾選簽訂電子《誠信考試承諾書》后方可繼續(xù)進行其他報名流程操作,如不同意簽訂承諾書的可退出系統(tǒng),放棄報考。

  2.考生完成網上信息填報后,點擊“提交”按鈕。如果出現提示某項或多項信息邏輯校驗錯誤,應根據提示的錯誤項進行更正無誤后再行提交確認,進入《海南省成人高考報考信息確認表》(以下簡稱確認表)界面,認真核對信息是否無誤。若發(fā)現有誤則應返回進行更正,系統(tǒng)將默認以考生最后一次提交確認的為準。核對信息無誤并完成網上繳費后,將確認表打印一式2份并簽名,本人保存1份,交報名點存檔1份。未打印簽名的視為考生默認,出現信息錯誤或其他遺留問題由考生本人負責。

  3.報考專升本的考生在核對確認表的同時,還須閱讀《成人高考“專升本”報考起點學歷有效承諾書》,確認所有信息無誤并愿意鄭重承諾者簽名確認。考生如以無效的畢業(yè)證書獲取報考和錄取資格,造成入學后不能進行新生學籍電子注冊和被取消入學資格或最終無法取得畢業(yè)證書等后果由個人承擔。

  統(tǒng)考命題的依據是什么?

  統(tǒng)考科目由國家按教育部《全國成人高等學校招生復習考試大綱》(2011年版)要求統(tǒng)一命題。

  統(tǒng)考科目考試用時和卷面分是多少?

  高起本、高起專的統(tǒng)考科目每門考試時間為120分鐘,專升本每門考試時間為150分鐘。所有考試科目每科試題滿分均為150分,高起本考4門滿分共600分,高起專和專升本考3門滿分共450分。

  今年的考試時間是怎樣安排的?

  考試時間安排表:

層次

時間

1026

1027

高起本

高起專

上午(9:00-11:00)

語 文

外 語

下午(14:30-16:30)

數學(文科)

數學(理科)

史地(高起本文科)

理化(高起本理科)

專升本

上午(9:00-11:30)

政 治

大學語文

藝術概論

高等數學(一)

高等數學(二)

民 法

教育理論

生態(tài)學基礎

醫(yī)學綜合

考生根據報考專業(yè)選擇一門

下午(14:30-17:00)

英 語


  報考科類和考試科目有哪些?

  (一)專升本、高起本、高起專三種層次對應的報考科類、統(tǒng)考科目及代碼如下:

層次

科類

統(tǒng)考科目

代碼

哲學、文學、歷史學、中醫(yī)學類、中藥學類

政治、英語、大學語文

111

藝術類

政治、英語、藝術概論

112

工學、理學類

政治、英語、高數(一)

113

經濟學、管理學以及生物科學類、地理科學類、環(huán)境科學、心理學類、藥學類

政治、英語、高數(二)

114

法學類

政治、英語、民法

115

教育學類(含教育類、體育教育類)

政治、英語、教育概論

116

農學類

政治、英語、生態(tài)學基礎

117

醫(yī)學類

政治、英語、醫(yī)學綜合

118

文科類

文史類

語文、數學(文)、外語、史地

241

外語(文)

242

藝術(文)

243

體育(文)

244

理科類

理工類

語文、數學(理)、外語(英、日、俄語任選一種)、理化

245

外語(理)

246

藝術(理)

247

體育(理)

248

文科類

文史類

語文、數學(文)、外語(英、日、俄語任選一種)

351

外語(文)

352

藝術(文)

353

體育(文)

354

理科類

理工類

語文、數學(理)、外語(英、日、俄語任選一種)

355

外語(理)

356

藝術(理)

357

體育(理)

358

  (二)高起本文科、理科和高起專文科、理科的外語考試科目分英語、日語、俄語三個語種,由考生根據報考學校招生專業(yè)要求選擇一種。

  考生應到哪里參加考試?

  海南省成人高考共設5個考區(qū),分別是:

  1.瓊海市考區(qū):考務管理范圍包括瓊海、文昌、萬寧、屯昌、瓊中等5個報名點,考點設在瓊海市人民政府所在地。

  2.三亞市考區(qū):考務管理范圍包括三亞、陵水、保亭、樂東、東方、五指山等6個報名點,考點設在三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

  3.儋州市考區(qū):考務管理范圍包括儋州、臨高、昌江、白沙等4個報名點,考點設在儋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

  4.海口市考區(qū):考務管理范圍包括?凇⒊芜~、定安等3個報名點,考點設在?谑腥嗣裾诘。

  5.三沙市考區(qū):僅限三沙市報名點報名的考生參加考試,考點設在三沙市人民政府所在地。

  考生須在本人報名點所轄屬考區(qū)安排的考點(具體地點以準考證為準),憑身份證和準考證接受身份識別驗證進場參加考試。

  成人高考考場是怎么布置的?

  1.成人高考一律在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實施,所有考生都必須在標準化考點的考場里考試。

  2.考場走廊墻邊設置考生非考試用品暫放處,上方貼有“考生物品放置處(考點不負責保管)”字樣?紙鲩T口墻邊上張貼考場編號和座位安排表。

  3.每個考場按滿額為30人安排座位,末尾考場按實際人數安排,也可作兩個或多個考試科目混合考場安排。座位按單人、單桌、單行排列,間距不小于80厘米,課桌抽屜口應反向考生擺放,座位號碼貼在座位的左上角?紙鲎豁樞虬匆韵履J脚帕校


工作臺

前門



NO: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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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08

NO:23


后門


  考生如何進入考點和考場?

  持身份證(或本次考試報名所使用的有效證件)和準考證,按照指定的路線到達考場接受身份核實和安檢進場。

  成人高考應遵守哪些考場規(guī)則?

  1.自覺服從監(jiān)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考點工作秩序。如有違反考場規(guī)則和違紀、作弊等行為,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及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由考點或教育考試機構移送當地公安機關,按照《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及有關法規(guī)進行處理。

  2.按規(guī)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持身份證(或本次考試報名所使用的有效證件)和準考證,按照指定的路線到達考場接受身份核實和安全檢查進場。

  3.除2B鉛筆、黑色字跡筆、直尺、圓規(guī)、三角板、無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試用品外,嚴禁攜帶其他任何物品進入考場。

  4.入場后,對號入座,將《準考證》和身份證放在桌上接受核驗。

  5.領到條形碼、答題卡和試題卷時應認真檢查,發(fā)現分發(fā)錯誤或印刷錯漏、字跡不清、裝訂缺頁等問題,應立即向監(jiān)考員報告;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jiān)考員詢問。

  6.答題前,須認真核對條形碼上的考試科目、姓名、準考證號等信息無誤后,將其橫向粘貼在答題卡“條形碼粘貼處”,注意不要超出框外;用黑色字跡筆在試卷和答題卡對應欄內填寫姓名、準考證號。

  7.開考信號發(fā)出后方可開始答題。作答選擇題時,應用2B鉛筆將自己選擇的答案,在答題卡上對應題號的信息點涂滿、涂黑,否則無效,需修改的須用橡皮擦干凈后再另行作答。作答非選擇題時,應在各題目對應的答題區(qū)域內,用黑色字跡筆書寫答案,超出答題區(qū)域或在試卷、草稿紙上書寫的答案無效。不得使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得在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

  8.請保持答題卡清潔、完整,不可折疊、損毀,否則由此而影響網上評卷結果自負。

  9.開考15分鐘后,禁止遲到考生進場。不得早于當科考試結束前30分鐘交卷離場。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時,立即停筆,靜待監(jiān)考員依序收齊答題卡、試卷、草稿紙并發(fā)出指令后,方可依次退出考場。交卷離場后不得再進場續(xù)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10.保持考場安靜。不準喧嘩、吸煙;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傳遞試卷、答題卡、草稿紙、文具用品等。

  成人高考應遵守哪些考試規(guī)程?

  考試規(guī)程一覽表:

時間

工作

流程

操作

人員

操作內容

開考前50分鐘

工作人員集中

主考

報到點名;作考前布置和上一科情況通報;宣布監(jiān)考員監(jiān)考場次。

對監(jiān)考員安檢

主考

組織使用金屬探測器對監(jiān)考人員實行安檢,確認無攜帶通訊工具及非考試工作用品后,在視頻監(jiān)控下領取試卷等考試材料。

領取考試材料

監(jiān)考員和考務人員

核對所領試卷、答題卡和文具用品等考試材料為本考場對應無誤,并確認密封完整后,履行交接手續(xù),由甲監(jiān)考員(簡稱甲)負責攜帶,乙監(jiān)考員(簡稱乙)跟隨其后由指定“安全通道”直奔考場。

開考前40分鐘

考生入場

廣播員

廣播指令考生開始進場

甲乙

甲負責保護考試材料,乙啟開考場封條。

甲乙

分別在前后門對照考生準考證、身份證、座位表進行身份識別,并讓考生在座位表對應欄空白處簽到確認;規(guī)范實行安檢,發(fā)現考生攜帶非考試用品者,令其自行放在“考生物品放置處”;引導考生對號入座。

開考前30分鐘


廣播員

宣讀《考場規(guī)則》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節(jié)選),可選讀其中的第五、六、七、八、九、十條。

開考前15分鐘

分發(fā)答題卡、條形碼、草稿紙

廣播員

播音提示

向全體考生展示答題卡袋密封狀況后啟封,核對袋內答題卡科目、份數是否無誤,若發(fā)現有誤立即報告主考。

分發(fā)答題卡、條形碼(按考生的準考證信息對應分發(fā))、草稿紙(每生一張);檢查、指導考生答題卡上規(guī)范粘貼條形碼和涂寫本人基本信息。特別提示:混合考場要特別注意區(qū)分不同的考試科目,對號向考生分發(fā)對應的考試材料

提示考生:①拿到答題卡后要認真檢查,若有皺折、污損等應及時報告;②閱讀答題卡上的“注意事項”并按要求分別在試卷和答題卡相應欄內填寫姓名和準考證號等基本信息;③核對條形碼的姓名、準考證號碼為本人的無誤后粘帖在指定的方框內。

檢查、指導考生規(guī)范填寫答題卡基本信息。

開考前10分鐘

啟封試卷袋

廣播員

播音提示

甲乙

向全體考生展示試卷袋密封狀況后啟封,核對袋內試卷科目、份數、頁數是否無誤,若發(fā)現有誤立即報告主考。

開考前5分鐘

分發(fā)試卷

甲乙

分發(fā)試卷。

檢查、指導考生在試卷上規(guī)范填寫本人基本信息。發(fā)現有搶答的苗頭應及時制止。

板書當次考試科目、試卷張數、頁數和考試時間。

考試

時間

考試開始

廣播員

廣播指令考試開始

在講臺上宣布開始答題,并注視考生答卷。

持考生座位對照表對考生逐一進行身份驗證;再次檢查考生規(guī)范填寫答題卡、試卷基本信息和粘貼條形碼情況。

考試

期間

開考后15分鐘禁止入場

考點門崗安保人員

禁止遲到考生進入考點。


開考后30分鐘的適當時間,用紅色字跡筆在缺考考生的試卷、答題卡相應欄內填寫缺考考生的基本信息,在答題卡第一頁答題欄空白處寫上“缺考”字樣,用2B鉛筆填涂“缺考標記”;在答題卡上規(guī)定的位置粘貼對應的條形碼。

開考后30分鐘的適當時間,完成試卷、答題卡袋封面和《考場記錄表》的填寫工作。

甲乙

在考場內一前一后認真監(jiān)考,其中一人進行程序操作時,另一人則監(jiān)控全場。

發(fā)現考生有違規(guī)作弊苗頭的要及時制止,有違紀作弊行為的要當場制止,填寫《海南省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行為告知書》告知考生并要求其在指定位置簽名(若考生拒不簽名,則應在“備注”欄作“已告知,但考生不接受簽名”的說明)后留下存根。如實在《考場記錄表》上做好記錄。


終了前30分鐘提前交卷

甲乙

允許考生提前交卷時間不可早于當科考試結束前30分鐘。示意提前交卷的考生安靜離場,嚴禁帶走試卷、答題卡及草稿紙等。

終了前15分鐘提示

播音員

廣播提示

考試終了時間

考試結束

播音員

廣播指令

指令考生立即停筆,端坐在座位上,等待通知后方可離場。監(jiān)視、制止拖答行為。

將答題卡、試卷及草稿紙按順序收齊,在甲的監(jiān)督下清點無誤后,指令考生有序離開考場。

考生離場后

答卷整理和交接

將答題卡按座位號順序(含缺考),小號在上大號在下(空白卡墊在大號下面)進行整理,并對照答題卡袋上記錄的實考、缺考人數等信息進行核對。

將試卷按座位號順序(含缺考),小號在上大號在下(空白卡墊在大號下面)進行整理,并對照試卷袋上記錄的實考、缺考人數等信息進行核對;將草稿紙按實考人數清點整理。

甲乙

甲乙監(jiān)考員將答題卡、試卷相互交換再次進行檢查,再由分管的副主考在本考場內進行核查簽名后,將答題卡裝進答題卡袋、試卷和草稿紙一并裝進試卷袋當場密封。由甲負責攜帶,乙跟隨其后由指定“安全通道”直奔考務室。特別提示:混合考場要特別注意區(qū)分不同的考試科目,進行清點、整理并對號裝袋密封

  海南省采用什么樣的考試方式?

  海南省現行采用答題卡作答的考試方式,答題卡樣式如下:

  (以語文答題卡首頁為例,其他考試科目格式相同)

  考生能否查卷?

  按照教育部的規(guī)定,考生成績通知本人,不公布,不對考生查卷。海南省閱卷工作由省考試局組織進行,實行網上評卷,考試成績將在報名系統(tǒng)上公布,考生可在有效期內憑報考卡自行登陸報名系統(tǒng)查詢本人考試成績。

  錄取分數線如何劃定?

  錄取的最低控制分數線由省考試局根據成人高等教育對新生的最基本要求,參照考生統(tǒng)考科目成績和我省招生規(guī)模(國家下達的招生計劃數)劃定。其中,高起本、高起專的藝術類專業(yè)(除史論、編導類專業(yè)外)和體育類專業(yè)的最低控制分數線不得低于相應招生類型和考試科類最低控制分數線的70%。

  成人高校招生錄取遵循哪些原則?

  錄取工作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jiān)督”的錄取體制。即: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報名條件、考試成績達到投檔分數線的考生中,由招生學校根據“從高分到低分擇優(yōu)錄取”的原則,決定考生錄取與否及錄取的專業(yè),同時負責對遺留問題的處理。省考試局在錄取時將根據國家的招生政策對招生學校錄取名單進行審核,對其錄取工作予以監(jiān)督,對不符合招生政策的情況予以糾正。

  成人高校招生以什么方式、于什么時間錄取?

  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全部實行計算機網上錄取。錄取工作于12月初開始,于12月底結束。

  成人高考招生錄取采用怎樣的投檔方法?

  省考試局按時向招生學校提供各類招生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及第一志愿上線考生人數和專業(yè)分布情況。招生學校據此制定分專業(yè)招生方案,并向省考試局提出投檔要求,通過審核后從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投檔。投檔分二輪進行:

  第一輪:將根據各學校各科類的招生計劃,從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向招生學校調配第一志愿考生電子檔案。

  第二輪:對按招生計劃投檔后還缺檔的學校,將從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調配第二志愿考生的電子檔案。

  錄取通知書如何發(fā)放?

  由招生學校按審核后的錄取名單,根據考生報名時填寫的通訊地址和收信人寄發(fā)錄取通知書?忌鷳{錄取通知書辦理報到注冊手續(xù)。

  新生入學復查有何規(guī)定?

  新生入學注冊期間,招生學校要對已報到新生信息進行全面復查。對其中不符合條件或弄虛作假、違紀舞弊者,應按照相關規(guī)定取消其入學資格;對不能通過學籍電子注冊的專升本新生,必須進行第一學歷復核,不能提供經教育部審定核準的國民教育系列高等學校、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機構頒發(fā)的相應層次及以上畢業(yè)證書者,由招生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并報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備案。

  成人高考的考生或考試工作人員違規(guī)行為如何認定與處理?

  成人高考的考生或考試工作人員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依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參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guī)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執(zhí)行,并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由考點或教育考試機構移送當地公安機關,按照《人民共和國刑法(九)》及有關法規(guī)進行處理。為了便于學習,現摘錄如下: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

  (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人員(以下簡稱考生)、從事和參與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教育考試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準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面向社會公開、統(tǒng)一舉行,其結果作為招收學歷教育學生或者取得國家承認學歷、學位證書依據的測試活動。

  第三條 對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考生以及考試工作人員、其他相關人員,違反考試管理規(guī)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公開公平、合法適當。

  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或者本地區(qū)國家教育考試組織工作的管理與監(jiān)督。

  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各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有關考試的具體實施,依據本辦法,負責對考試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二章 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yè)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管理、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國家教育考試工作,并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應回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的;

  (二)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四)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五)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秩序混亂、作弊嚴重或者視頻錄像資料損毀、視頻考試系統(tǒng)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評卷、統(tǒng)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積分差錯的;

  (七)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

  (八)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評卷、統(tǒng)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的;

  (十)其他違反監(jiān)考、評卷等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其所在單位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不具備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條件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檔案,使其取得考試資格或者考試工作人員資格的;

  (二)因玩忽職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利用監(jiān)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四)偽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五)在場外組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縱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換、涂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九)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十)誣陷、打擊報復考生的。

  第十五條 因教育考試機構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或者同一考點同一時間的考試有1/5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當年及下一年度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資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區(qū)內一個或者一個以上專業(yè)考試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管理機構給予該考區(qū)警告或者停考該考區(qū)相應專業(yè)1至3年的處理。

  對出現大規(guī)模作弊情況的考場、考點的相關責任人、負責人及所屬考區(qū)的負責人,有關部門應當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違反保密規(guī)定,造成國家教育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包括副題及其答案及評分參考,下同)丟失、損毀、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內發(fā)生重大事故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教育考試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考生答卷、考試成績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行為人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使、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松考試紀律,致使考場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

  (三)組織或者參與團伙作弊的;

  (四)利用職權,包庇、掩蓋作弊行為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擊、報復、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

  (六)向考試工作人員行賄的;

  (七)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

  (八)擾亂、妨害考場、評卷點及有關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后果嚴重的。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議有關紀檢、監(jiān)察部門,根據有關規(guī)定從重處理。

  第三章 違規(guī)行為認定與處理程序

  第十八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fā)現考生實施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如實記錄;對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

  考生違規(guī)記錄作為認定考生違規(guī)事實的依據,應當由2名以上監(jiān)考員或者考場巡視員、督考員簽字確認。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向違紀考生告知違規(guī)記錄的內容,對暫扣的考生物品應填寫收據。

  第十九條 教育考試機構發(fā)現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所列行為的,應當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事實調查,收集、保存相應的證據材料,并在調查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對所涉及考生的違規(guī)行為進行認定。

  考試工作人員通過視頻發(fā)現考生有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立即通知在現場的考試工作人員,并應當將視頻錄像作為證據保存。教育考試機構可以通過視頻錄像回放,對所涉及考生違規(guī)行為進行認定。

  第二十條 考點匯總考生違規(guī)記錄,匯總情況經考點主考簽字認定后,報送上級教育考試機構依據本辦法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出現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出現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處理,省級教育考試機構也可以要求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報送材料及證據,直接進行處理;出現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按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對考生及其他人員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由當地公安部門處理;評卷過程中發(fā)現考生有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并通知市級教育考試機構。

  考生在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的違規(guī)行為,由組織考試的機構認定,由相關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組織考試的機構做出處理決定。

  在國家教育考試考場視頻錄像回放審查中認定的違規(guī)行為,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認定并做出處理決定。

  參加其他國家教育考試考生違規(guī)行為的處理由承辦有關國家教育考試的考試機構參照前款規(guī)定具體確定。

  第二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考點、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情況或者需要對教育考試機構實施監(jiān)督的情況下,應當直接介入調查和處理。發(fā)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條所列案件,情節(jié)嚴重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處理,并及時報告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必要時,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參與或者直接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場、考點及評卷過程中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的,考點主考、評卷點負責人應當暫停其工作,并報相應的教育考試機構處理。

  第二十四條 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guī)定的考生,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

  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guī)定的考試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根據市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向提出處理的教育考試機構通報。

  第二十五條 教育考試機構在對考試違規(guī)的個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復核違規(guī)事實和相關證據,告知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對所認定的違規(guī)事實認定存在異議的,應當給予其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給予考生停考處理的,經考生申請,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舉行聽證,對作弊的事實、情節(jié)等進行審查、核實。

  第二十六條 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應當制作考試違規(guī)處理決定書,載明被處理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處理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處理決定的內容、救濟途徑以及做出處理決定的機構名稱和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

  考試違規(guī)處理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處理人。

  第二十七條 考生或者考試工作人員對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違規(guī)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其上一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復核申請;對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授權承擔國家教育考試的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第二十八條 受理復核申請的教育考試機構、教育行政部門應對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違規(guī)事實和適用的依據等進行審查,并在受理后30日內,按照下列規(guī)定作出復核決定:

  (一)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處理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決定撤銷或者變更:

  1.違規(guī)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處理程序的。

  做出決定的教育考試機構對因錯誤的處理決定給考生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補救。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對復核決定或者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立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考生的相關信息。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中記錄的信息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刪除、變更。

  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可以依申請接受社會有關方面的查詢,并應當及時向招生機構提供相關信息,作為招生參考條件。

  第三十一條 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及時匯總本地區(qū)違反規(guī)定的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的處理情況,并向國家教育考試機構報告。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考場是指實施考試的封閉空間;所稱考點是指設置若干考場獨立進行考務活動的特定場所;所稱考區(qū)是指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設置,由若干考點組成,進行國家教育考試實施工作的特定地區(qū)。

  第三十三條 非全日制攻讀碩士學位全國考試、中國人民解放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及其他各級各類教育考試的違規(guī)處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頒布的各有關國家教育考試的違規(guī)處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guī)行為處理暫行辦法

  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對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guī)行為的處理,保證招生公開、公平、公正,根據《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是指高校通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認可的入學方式選拔錄取本科、專科學生的活動。

  高校、高級中等學校(含中等職業(yè)學校,以下簡稱高中)、招生考試機構、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其招生工作人員、考生等,在高校招生工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認定及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高校招生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處理各類違反國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為。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所屬高校招生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高校招生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接受考生、社會的監(jiān)督。

  高校招生接受監(jiān)察部門的監(jiān)督。

  第五條 對高校招生違規(guī)行為的處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明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

  第二章 違規(guī)行為認定及處理

  第六條 高校違反國家招生管理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減少招生計劃、暫停特殊類型招生試點項目或者依法給予停止招生的處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jié)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發(fā)布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招生簡章,或者進行虛假宣傳、騙取錢財的;

  (二)未按照信息公開的規(guī)定公開招生信息的;

  (三)超出核定辦學規(guī)模招生或者擅自調整招生計劃的;

  (四)違反規(guī)定降低標準錄取考生或者拒絕錄取符合條件的考生的;

  (五)在特殊類型招生中出臺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報考條件,或者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錄取不符合條件的考生的;

  (六)違規(guī)委托中介機構進行招生錄取,或者以承諾錄取為名向考生收取費用的;

  (七)其他違反國家招生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第七條 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jié)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按照規(guī)定的標準和程序,以照顧特定考生為目的,濫用推薦評價權力的;

  (二)未按規(guī)定公示享受優(yōu)惠政策的考生名單、各類推薦考生的名額、名單及相關證明材料的;

  (三)在考生報名、推薦等工作過程中出具與事實不符的成績單、推薦材料、證明材料等虛假材料,在學生綜合素質檔案中虛構事實或者故意隱瞞事實的;

  (四)違規(guī)辦理學籍檔案、違背考生意愿為考生填報志愿或者有償推薦、組織生源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招生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第八條 招生考試機構違反國家招生管理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jié)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為高校擅自超計劃招生辦理錄取手續(xù)的;

  (二)對降低標準違規(guī)錄取考生進行投檔的;

  (三)違反錄取程序投檔操作的;

  (四)在招生結束后違規(guī)補錄的;

  (五)未按照信息公開的規(guī)定公開招生工作信息的;

  (六)對高校錄取工作監(jiān)督不力、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違反國家招生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第九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有關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出臺與國家招生政策相抵觸的招生規(guī)定或者超越職權制定招生優(yōu)惠政策的;

  (二)擅自擴大國家核定的招生規(guī)模和追加招生計劃,擅自改變招生計劃類型的;

  (三)要求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違規(guī)錄取考生的;

  (四)對高校和招生考試機構招生工作監(jiān)管不力、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招生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第十條 招生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單位應當立即責令暫停其負責的招生工作,由有關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或者其他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規(guī)更改考生報名、志愿、資格、分數、錄取等信息的;

  (二)對已錄取考生違規(guī)變更錄取學;蛘邔I(yè)的;

  (三)在特殊類型招生中泄露面試考核考官名單或者利用職務便利請托考核評價的教師,照顧特定考生的;

  (四)泄露尚未公布的考生成績、考生志愿、錄取分數線等可能影響錄取公正信息的,或者對外泄露、倒賣考生個人信息的;

  (五)為考生獲得相關招生資格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六)違反回避制度,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七)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家長財物,接受宴請等可能影響公正履職活動安排的;

  (八)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非法招生活動的;

  (九)其他影響高校招生公平、公正的行為。

  第十一條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如實記入其考試誠信檔案。下列行為在報名階段發(fā)現的,取消報考資格;在入學前發(fā)現的,取消入學資格;入學后發(fā)現的,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畢業(yè)后發(fā)現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學歷、學位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提供虛假姓名、年齡、民族、戶籍等個人信息,偽造、非法獲得證件、成績證明、榮譽證書等,騙取報名資格、享受優(yōu)惠政策的;

  (二)在綜合素質評價、相關申請材料中提供虛假材料、影響錄取結果的;

  (三)冒名頂替入學,由他人替考入學或者取得優(yōu)惠資格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高校招生規(guī)定的弄虛作假行為。

  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受到?继幜P,在處罰結束后繼續(xù)報名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由學校決定是否予以錄取。

  第三章 招生責任制及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實行高校招生工作問責制。高校校長、招生考試機構主要負責人、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校、本部門、本地區(qū)的招生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在招生工作中,因違規(guī)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除追究直接負責人的責任外,還應當根據領導干部問責的相關規(guī)定,對有關責任人實行問責。

  第十三條 對在高校招生工作中違規(guī)人員的處理,由有權查處的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依據《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guī)定》等相關規(guī)定,依法予以監(jiān)察處理、作出處分決定或者給予其他處理。

  第十四條 高校招生工作以外的其他人員違規(guī)插手、干預招生工作,影響公平公正、造成嚴重影響和后果的,相關案件線索移送紀檢監(jiān)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查處。

  第十五條 出現本辦法第二章規(guī)定的違規(guī)情形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相關程序,進行調查處理。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或者案情復雜、社會影響大的,應當及時上報,必要時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參與或者直接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對有關責任人員違規(guī)行為的處理,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考生的違規(guī)行為調查和收集證據,應當有2名以上工作人員。作出處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十七條 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有關責任人員和考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提出復核或者申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受案范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訴訟。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特殊類型招生,是指自主選拔錄取、藝術類專業(yè)、體育類專業(yè)、保送生等類型的高校招生。

  第十九條 研究生招生、成人高校招生有關違規(guī)行為的處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節(jié)選)

  二十五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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