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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從業(yè)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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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從業(yè)資格考試法律法規(guī)第十七章:商事法律制度

來源:考試網  [2017年11月2日]  【

  第十七章 商事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的概念和種類

  (一)公司的概念

  指股東依照《公司法》規(guī)定出資設立,股東以其出資額或認購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yè)法人。

  (二)公司的種類

分類標準

銀行卡種類

股東承擔責任范圍和形式

無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兩合公司

是否公開發(fā)行是否允許自由轉讓

封閉式公司、開放式公司

信用基礎

人合公司、資合公司和人合兼資合公司

外部控制或附屬關系

母公司和子公司

內部管轄關系

總公司、分公司

國籍

本國公司、外國公司

  二、公司設立制度

  設立公司應在公司登記機關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設立登記,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fā)給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日期即為公司成立日期,也即為公司取得法人資格的日期。

  四、公司組織結構

  1 . 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或股東會)作為公司的權力機構,決定公司戰(zhàn)略性的重大問題,選舉和更換董事,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公司組織變更、解散、清算,修改公司章程等。股東會還有監(jiān)督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的職責。

  2 . 董事會

  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公司為執(zhí)行董事)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必須對股東會負責,接受股東會監(jiān)督。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主持股東會,召集并主持董事會,在訴訟事務和非訴訟事務上對外均代表公司。

  3 . 監(jiān)事會

  監(jiān)事會(不設監(jiān)事會的公司為監(jiān)事)是公司的法定監(jiān)督機構,負責檢查公司財務,并對董事、經理行為的合法性及是否損害公司利益進行監(jiān)督。

  4.公司經理

  公司經理是由董事會聘任的、對公司日常經營管理負有總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經理對董事會負責,是公司的代理人,但不必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五、公司終止制度

  1 . 公司破產

  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帐枪酒飘a的原因(或破產界限)。這里的不能是指持續(xù)的不能。

  2 . 公司解散

  《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①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鰓散事由出現(xiàn)時;

 、诠蓶|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芄具`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被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以及人民法院予以解散的,應當解散。

  第三節(jié) 信托法律制度(新增)

  一、信托概述

  1.信托的概念、特征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信托的基本特征:

  (1)信托是以信任為基礎,受托人應具有良好的信譽;

  (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將自有財產委托給受托人;

  (3)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財產即從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運作的財產。

  (4)受托人要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務;

  (5)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辭任而終止,具有一定的連續(xù)性和穩(wěn)定性。

  五、信托的變更與終止

  (一)信托的變更

  可變更條件:

  (1)受益人對委托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2)受益人對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權行為;

  (3)經受益人同意;

  (4)信托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第(1)項、第(3)項、第(4)項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二)信托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終止:

  (1)信托文件規(guī)定的終止事由發(fā)生;

  (2) 信托的存續(xù)違反信托目的;

  (3)信托目的已經實現(xiàn)或者不能實現(xiàn);

  (4)信托當事人協(xié)商同意;

  (5)信托被撤銷;

  (6)信托被解除。

  第四節(jié) 票據法律制度

  一、《票據法》概述

  票據,是指出票人依法簽發(fā),由自己無條件支付或委托他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按照《票據法》的規(guī)定,票據包括匯票、本票、支票

  票據特性:

  完全有價證券、 要式證券、無因證券、流通證券、文義證券、設權證券、債權證券

  二、票據功能

  l 匯兌功能:異地支付能力。

  l 支付與結算功能

  l 融資作用:票據貼現(xiàn)

  l 替代貨幣作用

  信用作用

  三、票據行為

  (一)概念

  票據行為是指以發(fā)生、變更或消滅票據的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保證

  (二)種類

  出票:出票人依據法定款式做成票據并交付受款人行為,包括“做成”和“交付”兩種行為。

  背書:持票人轉讓票據權利與他人。

  承兌:匯票的付款人承諾負擔票據債務的行為。

  保證:除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票據債務的履行、以承擔同一內容的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只適用于匯票和本票,不適用于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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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examw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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