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貸款中請受理和貸前調查
第一節(jié) 借款人
1.借款人應具備的資格和基本條件
(1)借款人應具備的資格
公司信貸的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yè)法人。
(2)借款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根據《貸款通則》的規(guī)定,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具有償還貸款的經濟能力;按規(guī)定用途使用貸款,不挪用信貸資金;按貸款合同期限歸還貸款本息、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
(3)借款人應符合的要求
為保障信貸業(yè)務的正常開展,借款人應符合以下要求:
、儆邪雌谶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作出銀行認可的償還計劃。
、诔恍枰浌ど滩块T核準登記的事業(yè)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xù),只有經過工商部門的年檢并辦理年檢手續(xù),才能核實借款人近期的狀況,才能保證法人資格的合法性。
、垡验_立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艹龂鴦赵阂(guī)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未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
、萁杩钊说馁Y產負債率符合銀行的要求。
、奚暾堉虚L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yè)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于國家規(guī)定的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
資本金制度不適用于公益性投資項目。外商投資項目按現行有關外商投資企業(yè)法規(guī)中對出資比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2.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借款人的權利
《貸款通則》第18條規(guī)定借款人的權利如下:
、倏梢宰灾飨蛑鬓k銀行或者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申請貸款并依條件獲得貸款。
、谟袡喟春贤s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貸款。
③有權拒絕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條件。借款人應承擔的義務及責任應在貸款合同中載明。如在合同以外附加條件,借款人有權拒絕。
、苡袡嘞蜚y行的上級監(jiān)管部門反映、舉報有關情況。
、菰谡鞯勉y行同意后,有權向第三方轉讓債務。
(2)借款人的義務
《貸款通則》第19條對借款人的義務規(guī)定如下:
①應當如實提供銀行要求的資料(法律規(guī)定不能提供者除外),應當向銀行如實提供所有開戶行、賬號及存貸款余額情況,配合銀行的調查、審查和檢查。此項義務要求借款人如實提供銀行要求的資料,不得誤導銀行;借款人必須如實向銀行提供其多頭開戶、賬戶余額等情況,使銀行可以真實掌握借款人資金運行情況。在此基礎上對借款人的資信作出評價;銀行的調查、審查、檢查,貫穿于貸款審批、發(fā)放、執(zhí)行的各環(huán)節(jié)中,銀行可以借此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情況,確保貸款的安全。對此,借款人應積極配合。
②應當接受銀行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核定的監(jiān)督。
、蹜敯唇杩詈贤s定用途使用貸款。企業(yè)借款用途與貸款能否按期歸還有密切關系。許多情況下,貸款的用途會影響到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如果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銀行預期的貸款風險、收益就會變得不確定。因此,借款人有義務根據合同約定的要求使用貸款。
、軕敯唇杩詈贤募s定及時清償貸款本息。
、輰鶆杖炕虿糠洲D讓給第三方的,應當取得銀行的同意。銀行提供貸款,是基于對借款人的信用評價。如借款人將債務轉移至第三方,必須事先獲得銀行的同意。銀行只有全面了解新債務人的資信狀況、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還貸能力等信息之后,才能作出決定。
、抻形<般y行債權安全的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銀行,同時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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